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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預估最快5月1日前可正式公告: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,請普通傷病假,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啟動 LINE 推播,即時通知最新訊息

該法令現行條文為: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扣發全勤獎金」。修正則為: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、 公假,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,扣發全勤獎金」。

未來如果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,請普通傷病假,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,勞動部預估最快5月1日前可正式公告上路。

勞動部在7日預告修正「勞工請假規則」第9條,明訂勞工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,請普通傷病假,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,若違法,最高可罰100萬元。

不可扣發全勤獎金

該法令現行條文為: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扣發全勤獎金」。修正則為: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、 公假,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,扣發全勤獎金」。

流產│3個月│全勤│請假

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,受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保障,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1星期;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,給予產假5日。而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
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也適用於軍公教人員,而休假給薪規定回歸軍公教、勞工各自適用的法規。但勞動基準法原對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女性勞工,沒有休假期間給薪規範,因此有些勞工會選擇請普通傷病假,只要1年內傷病假天數在30日以內就可有半薪,但是有全勤獎金制度的勞工,可能因此損失獎金。

政府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精神,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意旨,預告修正「勞工請假規則」第9條,而與工商團體討論,對此修正內容接收度相當高。

修正草案今天預告,預告期14天,預估最快5月1日前就可正式公告。

流產│3個月│全勤│請假

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維持適用勞基法第50條

如果是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維持適用勞基法第50條,「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」。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,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。但勞基法第50條只有明定產假、懷孕3個月以上的流產假工資照給,沒有規定到懷孕未滿3個月時流產假的薪資給付,所以雇主沒有照給薪的義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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