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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東西不能賣,小心觸法! 啟動 LINE 推播,即時通知最新訊息

網路交易相關法令須知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化,有越來越多媽咪會將不再需要使用的束腹帶、吸乳器、耳溫槍、按摩器材、冷熱敷墊等等物品,透過網路拍賣或進行二手交換,這麼做既可發揮環保精神又可以賺點小錢貼補家用。但是,若一般人在網路上售賣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的東西,若被檢舉,恐遭依違反藥事法,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的罰鍰。

售賣醫療用品及藥品,須有藥商執照

產後派不上用場的束腹帶、吸乳器、耳溫槍、甚至是懷孕時候買了全新未開封的新寶納多、善存……想要透過網路「出清」或二手交換這些東西,媽咪們可得留意了,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消費者保護中心主任劉淑芬指出,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的東西,並非人人都可以隨意進行交易、從事買賣行為,若遭檢舉,恐遭依違反藥事法,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。明沂律師事務所簡榮宗律師解釋說,有些東西在實體上不能夠賣,當然在網路上也不能賣,例如槍砲彈藥,另外一種則是在實體上可以賣,但是基於網路特性,不能在網路上販售,例如菸酒,因為網路平台無法辨識購買者的年齡。

此外,根據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,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,「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」但是,基於網路特性,簡榮宗律師表示,即使是實體藥房架設的網站,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的是地址,不是網址,因此,也不能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是藥品。

醫療器材定義依公告內容為準

一般上,人們對「醫療器材」的定義大概指的就是血壓計這一類型的器材,但是,簡榮宗律師特別指出,衛生署會用公告方式,公告哪些物品為醫療器材?而公告內容與一般人對醫療器材的定義是不同的,例如生理食鹽水、隱形眼鏡、醫療口罩、棉花棒、吸乳器、耳(額)溫槍、體溫計、體脂測量器、吸鼻器、束腹帶、醫療用彈性襪、驗孕棒/條、陰道沖/灌洗器、OK繃、餵藥器等,都被公告為醫療器材。

耳溫槍、棉花棒、隱形眼鏡、驗孕棒等等用品,都包含在衛生署所公告之醫療器材,不論是否領有藥商執照,都不得在網路上販售。

這些物品一旦被公告為醫療器材,就意味著一般人不可公開在網路上售賣或交易。但是,若媽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網站討論區發言想要做二手交易,被衛生署通知或遭人檢舉了怎麼辦?是否一定得面對三萬至十五萬的罰鍰呢?

若遭檢舉,當事人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

簡榮宗律師表示,根據藥事法第92條,若當事人被檢舉或被通知了,可依行政程序法,主管機關在做行政處分前,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。主管機關會發通知給當事人告知被檢舉,當事人若是在不知道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下販售,而且自己並沒有營利意圖,通常第一次不會受罰,但若該網站上已有公告不得販售,網路使用者主張說自己沒有故意過失,可能就不會被採信,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被處罰。
而網路平台業者只要做到「事前告知」會員應遵守的網路發言守則,若仍有會員發表這類言論,平台業者有善盡「事後移除」的責任,則業者無須承擔網友言行的法律責任。

奶粉‧綜合維他命‧化妝品交易須留意

除了醫療器材之外,奶粉和綜合維他命在網路上交易,也要當心觸法!簡榮宗律師解釋說,在網路上「出清」奶粉,應注意產品的適用年齡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「嬰兒配方食品」相關規範,「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」不能進行廣告、促銷、廉價銷售活動。這是因為國民健康局為鼓勵哺餵母乳,1歲以下配方奶粉,不論是二手交換、低價出清、面交、以物易物等方式,都有觸法之疑慮。1歲以上嬰兒成長奶粉則被歸類為食品,因此,不受此限。

而準媽媽懷孕期間常吃的綜合維他命,若該產品被解釋為食品,則同樣不受藥事法的規範,但若該綜合維他命被公告為藥品,例如善存、新寶納多,在網路上就不得交易或交換。除了吃的藥品之外,用在皮膚上的含藥化妝品,例如防曬化妝品、乳液等等,未取得含藥化妝品許可證,也不能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喔!

某些品牌的綜合維他命若被公告為藥品,就不得在網路上刊登販售。防曬化妝品、潤膚乳液等,若被公告為含藥化妝品,未取得含藥化妝品許可證者,也不能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喔! 

但是,若媽媽們覺得很多東西自己用不上,想要送或便宜出清給有需要的人,該怎麼做呢?簡榮宗律師舉例說明,媽媽可以在訊息內註明「家中有一些用不著的嬰兒用品,有需要者可以留下連絡方式」,並不需要在訊息內清楚的列出所有的項目,因為一旦所列出的項目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條文的規定,就有觸法之虞。實體上之贈與或互易,因為不是在網路上公開為之,理論上較不會被依藥事法查核。

在部落格上「好康分享」須注意

在部落格上分享個人使用產品後的親身體驗,不論是否從中獲得利益,都有可能被認為是「薦證廣告」喔!簡榮宗律師表示,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,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「薦證廣告」也有詳細的規範說明。「網友想要推薦、分享任何好物、好康並不是違法的行為,公平會規範的是推薦的內容而不是這項行為,只要內容沒有誇大不實,而且的確是消費者親身體驗的經驗,這樣的分享是可以接受的。」
但是,若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者,依此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所以,在分享或推薦任何好物之前,還是得秉持公平交易的精神,避免有誤導他人的嫌疑喔!
在部落格上分享好康蔚為風潮,但要注意分享的內容應該避免誇大不實,可能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,遭到檢舉或處分。
延伸資訊
衛生署「西藥、醫療器材、化妝品許可證查詢網址」,選擇許可證種類,如藥品、醫療器材或化妝品,按Enter即可搜尋超過1000筆以上之種類。「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網址」,選擇許可證證字,如全部證字,按Enter即可搜尋超過20000筆以上之中藥種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