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報稅了,手足搶申報扶養父母,怎麼辦?國稅局4大認定順序一次看
報稅季將至,扶養父母免稅額引發重複申報爭議。財政部訂定四大認定順序,並以11項實際扶養指標條列審查。當協議不成時,由國稅局綜合認定主要扶養人。未來申報制度將持續強化公平性與明確性。
5月報稅季即將展開,隨著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逼近,不少民眾為節省稅負,紛紛列報扶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的父母及祖父母。針對實務上常見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的情形,財政部已訂定相關認定原則,作為釐清扶養資格的重要依據。

圖:shutterstock
扶養免稅額成節稅焦點
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,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至6月1日止。每逢報稅季,常見多名子女同時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,進而引發免稅額歸屬爭議。
為避免重複申報與家庭糾紛,財政部公布「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」,提供明確審查方向。
認定順序:四大原則逐步判斷
國稅局指出,扶養對象認定依序採四大標準進行判斷:首先,以受扶養者書面意思表示為優先;其次,依申報扶養者之間的協議決定;第三,若受扶養者經法院宣告監護,則由監護人列報;若前三項均無法判定,最後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進行綜合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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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質審查:11項指標條列評估
針對「實際扶養事實」,國稅局說明,需依多項客觀條件進行整體評估,並列出11項參考指標如下:
- 與受扶養者的親等關係(親等較近者優先)
- 課稅年度內實際同住時間長短
- 是否負責日常生活照顧(起居、飲食、衛生、安全)
- 是否負擔主要生活扶養費用
- 是否列為全民健康保險依附眷屬
- 是否負擔醫療及醫藥費用
- 是否為人身保險要保人
- 是否安排看護並負擔費用
- 是否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
- 是否負擔安養或住宿機構費用並實際探視
- 其他可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佐證資料
國稅機關將依上述指標進行整體衡量,以判斷誰為主要扶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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